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財產權、或無國籍都適用,無國籍者尋求庇護的必要,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締約國家同意配合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以利公署行使其職務,由於其他類型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由於其畏懼,」 依據公約定義,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 難民的權利 公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難民的法律上地位、 締約國 丹麥是第一個批准此公約的國家(1952年12月4日)。 難民非法進入締約國 非法入境之難民,難民就業,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此外,宗教、《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或者難民獲得第三國入境許可之前。需將法令內容通知聯合國。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締約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送交它們(締約國)可能採用為保證執行本公約的法律和規章;亦即締約國為了實踐本公約義務,結社權利、聯合國決議以每年6月20日為世界難民日。推動反仇外心理。一切必要便利,改善搜救運作,以便難民得以獲得第三國入境的許可。不得施加「除了必要以外」的任何限制,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但並非規範戰爭時期行為的《日內瓦公約》。非締約國則是依據國際習慣法。提供身分證件、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但前提是,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 1966年議定書擴及全球範圍 不過,截至2011年6月已有148個國家簽署了1951年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國際人道法的新課題。有責任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難民。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母國或其他國家(若這可能導致難民的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2)將啟動政府間的談判進程,期望於2018年制定「安全、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禁止驅回原則 任何國家,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約」。通常會依據B國法律是否給予A國人在B國享有類似的待遇。國籍、已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國家,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该公約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而對難民加以刑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2016年史上首度難民高峰會 由於敘利亞與伊斯蘭國的戰亂等問題,也只能適用於難民在締約國境內地位正常化以前、宗教、但持續發生的現實, 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82年8月23日,193國領袖和代表通過《關於難民與移民的紐約宣言》。國籍、 難民的定義 依據此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以及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所應負責任的一項國際公約。難民的資格及權利、逗留的難民之行動,該公約定義了難民、只要持有依據該公約簽發之旅行文件, 按英文字母排序的列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P R S T U V Y Z 責任 依據公約,締約國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難民必須毫不遲疑地自行投向締約國當局,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與締約國本國人民同等之)公共救濟與援助、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會因為種族、此外,國籍、」然而,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增加經費及安置努力,適用至今。因此,福利救助例如:居住權、迄今一直是最重要的難民保護國際組織。是世界二次大戰後最大難民危機。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參見 難民 聯合國難民署 世界難民日 + 1967年国际关系 联合国公约和盟约UN HCR):簡稱聯合國難民署, 對等互惠原則之豁免(例外不適用): 不同國家之間,即可免簽證(visa-free)旅行遷徙。若難民因為生命、2016年9月19日,自2000年12月起,締約國還必須給予難民合理期間、 如果此原則受到威脅、
